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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进一步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信息来源:ioeoo.com   时间: 2019-12-09  浏览次数:33

呼和浩特新闻网8月24日讯 据《呼和浩特日报》报道(记者 宋向华)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发展、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计63条。《条例》明晰各部门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的职能职责,以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测评单位、评价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等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规范建筑工程程序中参与各方的主体行为,形成闭合式管理,实现对建设全过程的有序衔接和监管。一是明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使用上的具体要求;二是完善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程的监管盲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履职行为都做了明确规定并列出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鼓励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墙体保温一体化技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海绵城市建设、海绵建筑与小区建设”“中水利用”“绿色建材”等相关技术、产品应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广应用,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四新技术”与建设行业快速融合发展。

《条例》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资金支持范围,加大对民用建筑节能科学研究、产品研发、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和工程示范,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材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支持力度;生产和使用,推广使用节能技术与产品将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绿色建筑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并在申请国家和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奖等奖励项目中享受加分政策。

《条例》进一步扩大了绿色建筑执行范围,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列为执行范围,基本涵盖了全区大部分居住小区开发项目。在太阳能应用方面,《条例》规定“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系统”。《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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