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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信息来源:ioeoo.com   时间: 2019-10-27  浏览次数:43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日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该区用法律条例的武器,保障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的健康发展。

该《条例》对使用范围、原则,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考核体系,发展民用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改进建筑方式,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进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行政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等内容都做了规定。

《条例》指出,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发展等内容。

《条例》指出,自治区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标准和指标体系。

《条例》详细规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款。其中,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装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对用能数据进行采集、监测。

在绿色建筑方面,《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推动绿色建材标识评价工作,落实绿色建材生产应用各项目标,推进绿色建材应用。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建设单位违反该《条例》规定的处罚措施。

作者:刘博 责编:张文斋 校对:丁涛 监审:王怡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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